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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法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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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荆州

联系电话:13797387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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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mengsheng0839
笔名:法学初探
地区: 湖北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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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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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法学初探 2007年11月11日, 星期日 12:2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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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法学初探 2007年11月11日, 星期日 12:25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论专家证人的角色( 田超)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一规定的颁布,学界认为此举建立了中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制度作了重大突破。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专门性、技术性的案件时便有了规则可循,审判方式有了一个全新的开拓,当事人也多一种证明方式。 查看全文

- 作者: 法学初探 2006年12月9日, 星期六 20:0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对农村经济现状的几点思考( 田超)
摘要:笔者斗胆置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否与现在农村多样化的社会关系相适应,责任制施行到今天,是阻碍还是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如果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不是该有一种新的制度来继续释放农村的巨大创造力?如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有其存在的价值,那么是否该考虑此种制度的多样化及完善? 查看全文

- 作者: 法学初探 2006年12月9日, 星期六 19:2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试论以人为本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田超)
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可以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乏力的局面,而且可以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释放出来,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和政治参与度. 查看全文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5年05月10日, 星期二 13:2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论“中体西用”思想对清末法律改革的影响(欧阳斗平)
摘要:20世纪初期,即将崩溃的清王朝为挽救严重的统治危机,实行"新政"改革,而法制改革成为清末"新政"的核心,改革中产生了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并形成"礼教派"和"法理派"两大派别,双方就如何学习西方法制,改革旧法展开激烈的争论,具体到了法律条款的存废。笔者以为这场争论应该源于双方对"中体西用"的不同理解。"中体西用"这一思想不仅是"礼法之争"的产生根由之一,而且也影响到了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发展走向。 欧阳斗平 查看全文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5年04月13日, 星期三 18:3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为权利而斗争(德国 耶林)
摘要: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只要法必须防御来自不法的侵害——此现象将与世共存,则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法的生命是斗争,即国民的、国家权力的、阶级的、个人的斗争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法不仅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田超2004年10月16日转载 查看全文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4年10月16日, 星期六 15:3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法治流行年代(田超)
摘要:法治虽然在全社会的共同倡导下可以迅速流行起来,但是它也有“春风不度”的地方,例如人的思想动机和情感状态,这是法律的盲点和盲区。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它不可能规定人们如何去想问题,不可能限制人们之间感情的好坏。法治虽好,但也需要政治评价和道德评价来协助,共同规范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君不见,解放初期,社会风气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状态,而当时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也可以说是百废待兴;而现在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频繁发生。现在中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是相对完善了。当然我们并不能说这是法治的,各种各样复杂的社会因素加在一起便导致现在局面的产生。我们需要对次进行深刻的反思。 查看全文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4年09月26日, 星期日 13:07  回复(4) |  引用(0) 加入博采

人权入宪的理性思考( 常飞云)
摘要:摘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庄严写入宪法,标志着我们正朝法治和宪政的道路上走,然而要让宪法中字面的人权变成现实中的活生生的人权,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同时迫切需要全社会普及人权意识,也需要完善立法,建立完善的公共权力机制。 关键字: 宪法 人权 紧迫性 查看全文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4年09月17日, 星期五 22:25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组织机构

名誉社长:江双喜 现任政法学院网络部部长、政法学院新闻宣传小组负责人、福建法律网特约法律评论员。
网页设计方面:
2002年底开始制作自己的个人网站。2003年10月,独立策划制作政法学院网站(原荆师政法系网站),并一直负责更新维护工作 。2004年4月初开始策划荆州地方法律网站的建设。在法学系徐前权书记的支持和指导下,于四月底建成荆州法律援助网,即荆州市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中心的网站。2004年5月初,经院里要求,开始着手全面改版政法学院网站,并与5月18号成功全面改版。受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彭德江律师的委托,策划制作了全新的荆州市青少年维权中心网站。目前正在建设中国大型法律站点--法制中国!
我的作品:
1、http://jzlaw.leedu.net
Hacker ID 法网人生
2、http://jzqsnwq.nease.net/
荆州市青少年维权网
3、http://zf.yangtzeu.edu.cn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网站
4、http://jz.legalcn.com
荆州法律援助网
5、http://www.legalcn.com
法制中国
6、http://www.chinesevvvf.com
FEILI Electric AutomationCo., Ltd(广州)公司网站
7、http://zf.jznu.net/index.asp原荆州师范学院政法系网站
8、http://music.legalcn.com
法制中国音乐频道
9、http://radio.legalcn.com
法制中国网络电台--音乐爱琴海


学生工作方面:
2003年9月-11月,多次组织讲座、学术报告会。
2003年12月,组织策划了2004年政法学院“和衷共济竞风流”大型元旦晚会,担任技术总监,并与同学在鸿星尔克荆州专卖店拉到价值500元的赞助。
2004年2月22日,承担政法学院成立大会的筹备工作,表现优异,得到院领导的大力赞赏。
2004年5月底,在我院书记尹业香教授的倡议下,由本人筹建政法学院新闻宣传小组并担任主要负责人,由院学工办主管,直接对院党总支负责。

社会实践方面:
2004年6月初,随校团委老师赴石首市考察调研,筹划长江大学“三下乡”活动,与当地政府确定了三个社会实践点。
2004年7月上旬,参加长江大学首届“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赴石首市新厂镇高家槽、团山寺镇过脉岭、东升镇新堤口社会实践点进行科技下乡、医疗下乡和法制下乡服务,并负责其中国家政策及法制道德的宣传工作。
2004年7月中旬-- 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处理日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及知识产权事务。

社长兼本网站站长:孟晟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二年级学生,现担任能训部副部长,摄影协会理事长等职务。在2003—2004学年中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共青团员”,并获得B等奖学金.

总编:田超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二年级学生,对法学有着浓厚的兴趣,在学习过程中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


副社长:王红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二年级学生,政法学院分团委副书记,65032班团支书.

副主编:董洁琼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三年级学生,政法学院编辑部部长.专业成绩优秀,常年名列全班第一.屡次蝉联奖学金A.B等.一次性通过英语四级和计算机二级.

电子编辑:阚熙  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二年级学生,长期从事网业设计和制作,并拥有有自己的个性网站“鱼鱼呓语"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4年09月4日, 星期六 22:24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刊物简介

刊名:法学初探

创刊口号:这里没有权威,这里没有大家,有的只是我们专业思考的头脑,有的只是我们专业的笔头。提起笔来,将你的专业思考交给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一个展示才华,交流学术的平台!


刊名:法学初探

创刊口号:这里没有权威,这里没有大家,有的只是我们专业思考的头脑,有的只是我们专业的笔头。提起笔来,将你的专业思考交给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一个展示才华,交流学术的平台!

创刊目的:一、响应同志的“繁荣法学研究,推动法治进程”的号召,同时推动长江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

 二、为了促进长大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知识面的扩充和学生间的学术交流,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提供一个思想碰撞的平台,以及那些对法学研究有兴趣的同学,提供一个发表见解的载体,籍此鼓励那些有志于跋涉法学界的青年学子们。

 三、由于法学本科生的能力还不能达到社会上法学期刊的要求,而法学本科生又具以有所作为,我们可以在长大的舞台上尽展自己青春的风采。 当青春的我们怀着各自的梦想进入大学校园的时候,一切都是那么的圣洁,那么美好!但是我们度过一些时有极大的科研兴趣和爱好,为使之不失去对自己科研能力的信心,并激发和提高其科研写作能力。

四、及时将最新的科研动态和立法信息发布给大家,针对一些社会热点提出自己有独到的法学见解。

 创刊背景:长江大学于2003年11月29日正式揭牌成立,至今各项事业逐步步入正轨,迅速发展。2004年初政法学院也得以顺利组建,我们的法学专业也于近年开始招收本科生,而2003届的则有幸成为长大第一届学子。历史赋予我们太多的特定含义,时代给予了我们专业理由:一切都是新的,我们可日以后,便发现自己的空虚和无聊,成把抓的时间不知如何去打发。从高中时的时间的极度贫穷者,一下子变成了时间的富翁。彷徨、迷惑,于是相当一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沉迷于恋爱……在大学,当学习成绩不再成为衡量一个学生的唯一标准的时候,于是大家便有理由不在学习上下狠功夫,六十分万岁!当这所有的气氛向学生迎面扑来得时候,便压缩了学生学术的生存空间。 我们创办此刊为那些在学习上执着追求,在学术上孜孜不倦的同学提供一个发展平台。我们相信通过这份刊物的创建,一定会发觉出许多研究型人才,为学校,为社会,提供一个发现人才的窗口,为长大的法学专业增添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刊物性质:由学生创办编辑,面向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学爱好者的学术性期刊。

刊物特征:一、由学生自己创办,自己编辑。

二、经费主要由刊物自己承担,但希望学校能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

 三、面向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学爱好者的期刊。

 刊物内容:一、有关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性,学术性论文。

 二、有关法学界重大动向的介绍,如孙志刚案所引发的对收容遣送的反思讨论。河南洛阳女法官李慧娟事件引发的对人大个案监督规范的探讨。

 三、最新的立法动态。

四、有关法学事件的评论。

五、法律答疑。

 指导老师:彭泽君

 创刊人:孟晟 田超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4年09月4日, 星期六 19:2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长江大学《法学初探》社章程
长江大学《法学初探》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社名称:长江大学〈法学初探〉社 二、本社性质:本社是在校团委和校社团部领导和监督下,由学生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组织。 三、本社宗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同学们的学术修养,给同学们一个展示自我风采的
第二章 活动内容 四、 本社活动内容: 1、定期集中会员针对一些法学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并请一些专业老师做一些指导。 2、不定期请专家学者为会员做学术演讲和讲座。 3、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他高校的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学术交流。 4、每季度出版一期〈法学初探〉刊物,以飨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五、本社设社长、总编辑、执行总编、财务总监各一名,副总编两名,特邀学术顾问、指导老师、编委若干名,电子编辑一名,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宣传部长一名,干事若干。 1、社长 :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原会长推荐,民主选主产生。社长负责全局工作的宏观调控。 2、总编辑:由社长推荐,民主选举产生。总编全面负责稿件的采编和处理,组织各种学术性的活动。 3、执行总编:由社长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其负责统筹各版面的排版和设计。 4、电子编辑:由总编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其负责本刊电子版的的编辑及在网络的本刊的宣传。 5 、副总编:由总编辑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其协助总编处理稿件和其他学术性事务。 6、财务总监: 由社长推荐,民主选举产生。其负责本社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7、理事长:由社长、总编推荐,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对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等的收集、调查,对本社的各种的问题上传下达,负责安排会员大会的召开及各学术活动等事务。 8、理事:由民主选举产生。其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事务。 9、宣传部:由民主选举产生。其负责本刊的对外宣传。 第四章 会员 六、本社面向全校采取自愿的原则招收会员。 七、申请加入本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愿加入本社。 2、拥护本协会章程。 3、对法学有较大兴趣。 八、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会员记录。 2、交纳会费。 3、协会发给会员证,正式注册会员。 九、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讨论和决定本社重大事项。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向本社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本社发展。 4、对本社的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有知情权。 5、有在〈法学初探〉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 6、有权退出本社。 十、会员应尽的义务: 1、自觉遵守本社章程,严格执行社团规定,积极参加本社开展的各项活动。 2、应具有强烈的集体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坚决抵制无原则行为和言论。 3、自觉维护本社荣誉,不得作任何有损本社声誉的事。 4、每学期必须上交两篇作品。 5、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10元。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社长宣布开除会籍,收回会员证,并不退还会费。 1、严重损害本社声誉者。 2、组织纪律涣散,屡教不改者。 3、利用协会之便,谋个人私利,情节严重者 4、不团结会员,影响社团稳定团结者 5、无正当理由,缺席次数或上交作品数未达到本社规定者 6、无理拖欠会费者 第五章 经费 十二、经费以会费为主,用于宣传,发行刊物的必要开支。 十三、举行大型活动以学校团委拨款和自行筹款、拉赞助为经费来源 十四、公开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十五、本章程解释权在本社。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4年09月4日, 星期六 19:1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一次启蒙式的阅读——读奥托·迈耶的《德国行政法》(邵燕芬)
摘要:19世纪德国的公法研究是引人注目的, [1]一些学者的名字至今还活跃在学术引文中的名字,如施塔尔、布隆奇利、拉班德、耶利内克,施密特等。在行政法学领域中,奥托?迈耶成功地发表了《德国行政法》上下两册。应该说,迈耶之前的学者已经开始注意关注行政法的研究,并且做出了有价值的研究,但论能够准确地界定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提炼出行政法学富有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理论框架的,奥托?迈耶堪称集大成者,陈新民教授称之为“德国行政法学之父。”[2]奥托?迈耶所处的时代,是德国公法研究发展方兴未艾,前人的思想火花喷溅已久,而宏大的理论体系呼之欲出的时代。他撰写的《德国行政法》模仿了民法的总论和分论展开论述,成为行政法教科书的典范,他的《德国行政法》享有持久的生命力,一个多世纪以来,对整个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查看全文

- 作者: mengsheng0839 2004年09月4日, 星期六 14:49  回复(2) |  引用(0) 加入博采